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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 |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新标准(一)
背景介绍
危险货物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,在化工、消费品、医药、食品添加剂等各行业被广泛应用,但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和使用等环节,稍有疏忽,便容易发生恶性事故,并对人民财产、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。
为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并与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章保持一致,2019年海关技术规范危包专业委以联合国TDG的技术要求为核心内容,整合了空运——国际民航组织《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》、海运——国际海事组织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、铁路运输——欧洲铁路局《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》、公路运输——《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》的相关要求,对该系列标准进行了修订。
本期解读先给大家介绍 第1部分:总则
一、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(装载液体)、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(压力贮器、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除外),规定了包装的分类、编码、标记和标签的要求。中型散装容器、大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按照其他相应标准进行。
二、修订情况
修改了塑料类容器制造月份的标识方法
增加了对包装外表面标签的要求
三、重点内容解读
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编码、标记、标签的具体要求,这部分内容属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基础知识,只有充分理解和掌握了本标准,才能正确理解和使用第2、3部分标准。包装的编码
为了清楚地表示危险品包装容器(外包装)的类型/材料和型式,采用了编码形式对每一种包装容器用一个特定的代码表示。包装编码一般由并列排布的三部分组成:
第一部分:阿拉伯数字——表示包装容器的种类,如:数字“1”表示“桶”;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增加了数字“0”表示公路或者铁路运输轻型金属容器。
第二部分:大写英文字母——表示包装容器制造材料的性质,如:字母“A”表示“钢”;
第三部分:阿拉伯数字——表示包装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。如:桶用数字“1”表示闭口,数字“2”表示开口。
示例: 1A2——开口钢桶 1H1——闭口塑料桶 1G——纸板桶 6HA1——钢塑复合桶(对于复合包装,先写内容器的材质,再写外容器的材质)
包装的标记
示例:盛装液态物质
四、疑点难点解析
本部分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大家注意:
标准的适用范围
标准第1章适用范围中的“盛装容积不超过450 升”特指的是用来“装载液体”的容器,具体每种包装类型的净重和体积的限制要求要根据附录A确定,例如:瓦楞纸箱仅仅对净重有限制要求,体积没有要求,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纸箱体积为500L,净重300Kg,那么它也是适用本标准,编码应该是4G,不能标记11G或者50G。
塑料容器的标记
标准5.2章节规定了塑料类容器制造年月的标识方法,用生产月份标识代替5.2.2包装标记中的“生产批次”,也就说对于塑料容器的生产批次是用月份的图形表示的,不可以用“PI:XXX”表示。
关于月份图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:
可在*处显示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,注意这里说的“可”不是必须;
这个图形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,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。
有限数量的标签
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显示下图的标签,且标签显而易见,清晰,不因长期露天暴露而明显减低效果。
有限数量标签的使用需要注意:
海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无需显示所装货物危险特性的运输标签,空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必须显示所装货物危险特性的运输标签。
锂电池组标签
对内装锂电池或锂电池组的包装,按照TDG《规章范本》特殊规定188条款,应显示下图的标签。
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:
不是所有内装锂电池组的包装都必须贴这个标签,只有满足188条款的情况下才必须要贴,188条款是锂电池的一个豁免条款,满足188条款可以免除包装的性能试验。
包装封口形式的理解
标准6.3.2章节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封口形式作了规定:对于有机过氧化物,所有贮器应“有效封口”。
关于包装的封口形式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有效封口也叫液密封口,这里的有机过氧化物不仅仅指的是液态的有机过氧化物。
在完成危险货物灌装后,必须根据包装导则和特殊规定的要求,通过相应的封闭装置、扎口、粘合等方式实施必要的有效封口(液密封口)、气密封口或牢固封口;
液密封口≠液压试验
气密封口≠气密试验
危险货物包装UN标记的解读
转载请注明来源“海关发布”
供稿/ 南京、青岛海关
审核/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
监制/ 陶永
审校/ 刘畅
编辑/ 雷煦
美术编辑/ 卫昊